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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从公司诉讼视角对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公司资本制度不仅关涉股东利益,也涉及债权人保护。在延续出资形式多样化的同时应对股权、债权等权利出资进行必要规制,并对认缴制下出资加速到期以及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出资义务承担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应注重公司运营中的资本维持,就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对赌”协议提供规范指引。股东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在相当程度上与公司治理相关,应给予足够重视。公司解散清算方面应明确相关清算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围绕公司市场退出便捷化完善有关规则。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亟需进行有效规制。应当注重完善公司住所、公司秘书、公司登记等基础性制度。
违法所得投资收益的追缴:判断标准与追缴范围关于违法所得收益,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的孳息、用于违法活动产生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放高利贷得到的高息)、“射幸”活动产生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购买彩票中奖的奖金)和投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投资股票、期货等)四类;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将违法所得收益分为违法所得的孳息和投资收益。
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的出质股权守恒定律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后的股权质权是否具有同一性和守恒性?转增股本带来的股东新增出资额(股份数量)是否属于质押股权的法定孳息?如要将其纳入质权标的、取得质权效力,应否另行办理质权变更或设立登记?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的出质股权守恒定律》一文中回应了上述问题,为完善我国股权出质制度提供了若干针对性建议。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代位权的客体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的认定则应依债之类型而分别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允许债权人合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加快权利行使的目的。《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简易债权回收+限定入库”规则,令代位权的法效果依债权或其从权利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执行措施以及债务人是否破产而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股东失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系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组织法层面的不利后果。股东失权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解除在商法规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程序设计应兼顾合同解除的基本程序和公司的团体性特征。合同解除的通知生效规则系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重要机制,股东失权规则也应遵循通知到达相对人方能生效的基本要求。公司的团体性特征要求公司作出股东失权决定时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形成有效的公司意思,以保证公司剥夺股东未出资股权的合法性。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在第64条规定了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赋予第三人径直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显然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立法机关总结经验教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了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较《合同法》规定前进了一大步。但一个条文毕竟过于概括,欠缺若干具体规则。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在《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文中,针对中国社会实际,借鉴境外成功经验,深入研讨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类型及其三边关系,进一步回答了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时间及其撤回和终结等具体规则问题。
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及完善公平责任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本次《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款的修改再次引起理论界、实务界对公平责任的讨论,焦点主要围绕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问题。此前,对于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为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民法典》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严格限制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然而,这又或将导致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过窄,一些符合公平责任构成要件的裁判“无法可依”。因此,对于修改后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首先要寻找现有法律中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条款,其次要解决其适用范围过窄的这一问题,以此弥补公平责任条款的不足。
论环境权的法治逻辑,欲认清环境权,应立基于我国政治建构和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利益配置的要求。应以环境资源的生产利用对生存利用提供“合理回报”为主线,树立前者在利益源出和社会地位上从属于后者的理念,重新解释环境权背后的利益流动。从实质逻辑角度看,环境权须贯穿经营者内部、生产性利用和生活性利用、生产生活利用和生态环境间三重关系,并落脚于经营者间竞争关系。从形式逻辑角度看,环境权应当是公民的本体性环境权、国家的调节性环境权和先进经营者的工具性环境权构成的制度体系。
论司法政策及其法治使命司法政策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政策的探究,既要遵照政策和司法政策的一般理念,也要根据国家实在法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还要沿循既有政策制定和落实的实践。司法政策可两分为“法定司法政策”和“依法定司法政策”,两类司法政策的制定主体、内容、效力虽皆不同,但都不影响司法政策对当下目的的关注和追求。我国的政策及司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作为法律要素而存在,相对法律,其具有明显独立性。就司法政策而言,其制定主体多元、法律根据欠缺,因此,在法律上完善司法政策,是保障其在法律原则、规则前提下,实现“具体法治”“效率法治”“实质法治”使命的必由之路。
中国民法典的特色及解释适用民法典的制定,总结了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体制改革、法学发展与民事立法,具有维护权利、适应社会发展重大长远的历史意义。其主要目标在于建设一个维护人格尊严、保障私权、自由平等的私法秩序和法治社会。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包括重构法人制度,创设公有制物尽其用的物权种类,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国际化及现代化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婚姻家庭及继承法贯彻了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原则。立法技术影响法典的风格和质量,规范密度不足,未能建构明确的请求权规范(要件及效果),有赖法之解释及法之续造,使其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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