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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八大争议问题(下)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尽量适用于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应当慎重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推行以来,大量试点案例中的涉案企业都是包括乡镇企业和家族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这在改革初期主要由基层检察院负责推进探索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今第二轮改革已经正式启动,省级和地市级检察机关全面参与到企业合规改革中,一些大型企业涉嫌实施的犯罪案件将会进入视野。
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八大争议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已经正式启动。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部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轮试点工作。各试点机关经过一年以来的改革探索,形成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建议模式,也可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务中,经常遇到行政机关为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相对人出具证明的情况,比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然后行政机关向相对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将处罚的内容告知单位。该类证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刑法思维的方法入门刑法思维方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使你面对复杂纷繁的刑事案件,就像手持一把手术刀,能够对刑事案件进行条分缕析的判断,得出合乎情理法的结论。在情理法三者中,合法是基本前提,合理是根本要求,合情是最高境界。在学习刑法初期,主要是要掌握合法性的判断方法。法律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思维过程受规范的约束,因此,法律思维亦称为规范性思维,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是戴着脚镣跳舞,法律思维的脚镣就是规范。因此,法律思维不能天马行空,而是在规范所提供的空间范围内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就不会混同于其他思维。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领域的“乱象”及其治理的对策众多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忧心忡忡,深感此乱象如果得不到尽快纠正,势必会在经济案件审判环节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进而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鉴于此,本文作者利用自己亲身参与诉讼活动中积累的第一手资料,归纳梳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种种乱象,在深入分析其根源的基础之上,就如何治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存在的种种乱象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治理对策。
浅析法官庭下与当事人单方所作笔录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调查搜集的证据,只能限于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危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二类是涉及诉讼主体身份的,第三类是涉及到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但在实践中,法官有时会在庭下要求当事人单独到法院,或者法官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谈话,所制作的谈话笔录经常会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
盖章与民刑交叉中的表见代理适用单纯的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在欠缺身份、职务等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无法形成信赖表象是由印章姓名本人授权印章持有人代理权,不能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无法直接使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对行为人诸如窃取印章、身份证明以及有关权属文件或者是伪造文书等取得方式与相对人从事法律活动的,在民事诉讼中,对此认定进行斟酌而非直接适用。行为人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不构成被代理人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被代理人不因行为人涉嫌犯罪,绝对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应依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是否承担授权人责任或侵权责任。
对赌协议的法律要点及投资协议条款框架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早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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