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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聚焦使命任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立法,实现改革与立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司法权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防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突破法律底线。坚持依法防疫和依法抗疫,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论失信惩戒的行政诉讼可诉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具有跨越公私界、形态多样、嵌入联合惩戒机制、多以非立法性规则为直接依据等特点。对于失信惩戒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问题,应当解除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教义对行为可诉性分析的束缚,运用形式主义的主体进路、实质主义的功能进路和特定法律制度结构性安排的分析框架,首先甄别争议中的失信惩戒是否属于公共管理行为,而后结合联合惩戒构成多阶段行政程序的特点,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内部行为”“过程性行为”等不可诉行为原理以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原理进行有针对性地阐释和运用。
类推解释在民商事司法中的运用类推解释发端于罗马法时期,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赋予了法律更强的实践性和生命力。类推解释并非纯粹的法律推理,而是一种考虑立法意旨、构成要件、实际案情、适用结果的解释活动,具有一定创造性。类推解释适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力求符合立法原意,合理填补漏洞,使裁判结果具有妥当性和可接受性。
禁诉令成文立法模式探讨禁诉令与行为保全的互动纠葛引发国际私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双向关注,两项制度虽同有“禁止一定行为”的内涵,却不能据此得出行为保全容纳禁诉令的结论,国内司法将禁令制度划入行为保全的做法并不可取。面对禁诉令的引入与建构,应充分研究禁诉令的成文立法模式,尤其是该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体系定位。以行为保全为禁诉令之法律依据实为忽略了两者之间的深层差异:从功能特性入手,我国的行为保全与德国法中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相似,是维持诉讼状态的预防性程序措施;孕育自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禁诉令,天然呈现出衡平特征,除限制个案当事人以保障内国诉讼程序之外,已成为公认的调节国际平行诉讼的支柱性工具,具有独立创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有关问题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是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用以衡量、评价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撤销或者纠正的一系列准则和尺度。审查主体运用并依据这些准则和尺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检视,从而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作出评价和判断。
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规则建构分析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情形下,为兼顾股权转让的资源配置效益与资本充实的信用保障效益,应建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司法经验基础上,对该项规则进行了调整充实,但仍有结构性缺陷和应用性障碍。应将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设定为股权负担,由此建构以“物的关系”为表征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并将出资义务履行情形分为三类,分别设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责任:未届缴资期限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届期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资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构成出资违约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由该项出资的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论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内容确定技术的四对关系处理好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执行改革政策、民事执行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成果、域外民事执行体制经验的关系,是我国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内容确定技术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提高我国民事执行法的立法质量、实现民事执行的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其中,关于处理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执行改革政策的关系,立法的基本立场应当是既要坚持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要容许并鼓励改革,不断推进民事执行现代化;关于处理与民事执行实践经验的关系,应当尊重民事执行的基本规律,防止将习惯做法误作实践经验,尤其要防止将不符合规律的习惯做法当作实践经验写入民事执行法;关于处理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关系,民事执行立法要做到客观分析其作用、妥善处理其争议、辩证分析其与实践经验的冲突;关于借鉴域外执行实践经验,应当在坚守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域外的典型、可靠和可借鉴的经验。
法律询问答复的类型与适用控制传统观点认为法工委的法律询问答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存在功能混同的问题,使得该制度在民主正当性与治理有效性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但上述立场难以成立。在职权属性上,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兼顾民主与效率的结果,具有决策咨询属性;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在不同法域实施与司法解释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权属性与终局性。在功能类型上,法律询问答复虽大多以“解释法律”为基本表征,但其主要用于协调组织事务、调控立法争议以及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参照等法政实践,是司法解释难以涉猎与立法解释无需介入的领域。为规范法律询问答复的具体适用,应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明确制度展开的管辖范围、程序规范及监督机制三项要素。而无需诉诸制度废除或主体变更等根本性改革方案。
债权共相与效力殊相:执行债权的概念厘定在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实体债权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往往在查封执行标的、责任财产价值维持、实体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意义上使用“执行债权”的概念,为超出实体债权的特殊效力寻求理论依托,有时也会误将实体债权的归属确定性转用于执行债权。基于物上请求权本就具有的债权属性、物上请求权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施加强制等理由,执行债权以债权为共相,而不必以给付请求权的概念替换。执行债权与个别责任财产存在具体关联,在权利实现路径上具有特殊性,也可以为存在实体瑕疵的执行提供形式依据,并且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其保障方式,因此有必要借助其效力殊相作为分析工具。
独立董事制度是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为突出独董制度的强制性色彩、提升独董制度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独立董事群体是上市公司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独董德才兼备、诚信勤勉,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控制权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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