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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论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保全错误”及其“赔偿责任”的含义可以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建立起单纯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解释的规则,不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违背保全申请行为的基本原理,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权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础案件实体裁判结果倒推申请人主观状态的方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单纯实体法解释导向下的保全程序规则局部萎缩,担保功能变异,判断保全错误的实体标准模糊,潜藏司法不统一的危险。应当重视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仔细区分程序法意义上的保全错误与实体法意义上的侵权。
参照适用的核心难题是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防止法官恣意,增强法律安定性。参照适用较之类推适用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参照适用可以引导我们探索立法者在实定法中的未尽之言。参照适用是释放民法典体系效益、避免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参照适用立法技术有助于避免重复规定,实现立法简约;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妥当安排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有意识地弥补《民法典》的漏洞,是具有“造法”功能的司法技术,但参照适用也不是对法律漏洞的终结。经由参照适用技术可以“创造”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实现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和与时俱进。
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沿用了2018年修改条文的内容,但是移植了分配规制之财务资助、发行规制之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制度、重组制度之简易合并、简易减资制度。因而,在立法层面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目的、财源以及包括再发行在内的库存股的转让等具体功能,进一步梳理库存股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构造与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衔接,明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中几个存疑问题探讨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传统上,科技治理主要聚焦健康、环境等物理性风险;但在当代,科技治理开始关注并回应科技对人的主体性、社会交往规则、价值观念的影响等伦理问题,并不断呈现出“伦理化”态势。这要求我们反思将科技与科技使用行为相割裂的方法论,推动科技治理适度民主化、社会化。但这一任务面临科技与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开放决策维度的难题、伦理立场的多元性与变动性等挑战。
民事、行政及行政三大审判思维之不同我国法律构建了三大诉讼法律体系,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官在进行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刑事审判时,审判思维有何不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此有深入思考,以下是他的文章。
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前沿与经济成长的驱动力,也日益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然而,数据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完善数据立法,对数据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数字时代的法律必须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民法典》承认了数据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民法典》第127条未明确数据权益的性质,而是转介至各法律部门,不仅顺应了民法的内在逻辑,也为我国后续数据立法保留了空间,有其合理性。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387条的基础上,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保留《合同法》第51条,将其中的“处分”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避免上述弊端并保持司法实践的连贯性。基于民法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应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改为“折衷主义”;把保留的《合同法》第51條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法官应当对司法解释保持足够的尊重,但不应完全依赖和迷信司法解释法律规定不适当或错误只是个别现象,而且,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这种现象会不断改善。但是,司法解释不适当乃至错误,恐怕是司法机关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远没有立法那么严格,有的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迫切问题而仓促出台的“急就章”;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具体,不像概括的法律条文那样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其适用条件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拒绝交易?引民事诉讼中,法院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使权利人的权利从期待变为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文就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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