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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应用若干问题的探讨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机构在受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前就应当明确的一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也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的一项必要信息。然而,评估实务中常常有评估师针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感到困惑,更因对价值类型的定义和应用不当,导致评估结果与特定评估目的相背离,难以被市场所认可。本文就当前评估中涉及最广泛的几种情形下价值类型的选择与应用展开论述,借以引导广大评估师,在执业中结合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对价值类型能够深刻理解、恰当选择、合理定义、客观揭示,从而进一步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民办学校法律纠纷折射出的治理问题及其改革民办学校2014年所涉及的68个法律纠纷案例反映了目前民办学校的治理存在一定问题。民办学校主体性质的法律定位不清,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制度在实施中存有障碍。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失衡,师生管理存有瑕疵,资产和财务制度缺乏监管。在我国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民办学校内外部治理的具体措施。
加快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助力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我们已经极少见到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饱受诟病的违法文件、奇葩文件等现象。而在法治政府建设提档加速的今天,我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今天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接下来我就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构建现状、实务层面的工作成效,以及未来我们考虑努力的法治化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与各位专家学者探讨。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因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对行民交叉问题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导致出现了循环诉讼,实质性问题化解难,既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同时还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故需要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制度及其构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持续推进市场统一是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路径,加强基础制度保障尤为重要。影响市场统一的基础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层面的基础制度,包括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竞争制度;另一类是源于经济宪法的宏观层面的基础制度,包括财税、金融等宏观调控基本制度。这两类基础制度密切相关,都有助于保障公平竞争,并由此促进市场统一。
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反思与类型化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商业数据的私法保护与路径选择目前作为新生产要素的数据的界权、交易与保护议题颇受关注,特别是其中可流通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数据。当前法学界对商业数据提出的保护进路,大致有“商业数据财产权论”“商业数据控制权论”“商业数据‘权利束’论”以及“商业数据权论”几种观点,但上述观点都有其不足。笔者基于商业数据蕴含的多重私权属性以及其独创性的不同程度,并以司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和请求权基础检索为依据,在现有私法制度内提出由知识产权、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的“商业数据综合保护论”及其渐进式“三层五步走”具体保护路径,以期在现行法框架下促进商业数据的共享利用与有序保护。
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法官一方面要坚持从法律立场出发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置道德情理于不顾。为此,在司法中贯彻社会公共道德对裁判说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和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充分阐释出法律中蕴含的文理、法理、情理和常理,又能为裁判结论的实质合理性提供强有力的理由支撑。
论出资意义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适用规则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立法已经认可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补充股东协议、而非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可以变更章程内容。在出资事项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本质上的约定性,决定了二者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劣之分。
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法律架构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现实中许多校企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次阶段,如何深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校企合作本质上是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上协同制定管理的规章、规则、条例,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分享、权力协同,是一种典型的合作治理实践。根据合作治理理论,深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离不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为解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在合作意愿、合作风险、合作保障等方面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需要进一步建构校企合作多元化制度激励机制、明确合作关系法律性质、具体化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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