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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同一合法权益受到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多重保护,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受到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多重调整,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竞合关系或关联关系,需要综合协调运用民事、刑事等多个部门法进行判断,或者需要从程序上、实体上正确处理多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目的。
合同效力的类型界分与合同成立不同,无效系价值考量而非事实判断,应与因意思瑕疵如欺诈胁迫等而撤销、因行为人未作出行为如被代理人未授权等而无从归属等情形区分开来。《民法典》第153条确立了民事争议的裁判者在判断合同违法无效过程中的权威地位和主导身份,是效力判断的裁量依据。违法、背俗无效与违反类型强制无效有重大差异,前者在于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道德准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降低沟通成本,以促进交易便捷地达成,故应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自治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
企业家犯罪有十大高频罪名,但违法不一定就是犯罪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就在于市场是一个民众参与的、分散决策的过程。而民众预期是决策的前提,所以只有在规则明确的条件下,民众才能有合理的预期。如果是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话,那就导致规则的任意性,民众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预期,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很好运作。
合同损害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其中 “利益存续型”损害可以继续划分为“原合同利益存续型”损害和“超合同利益存续型”损害两种类型;“利益灭失型”损害可以继续划分为“无益费用型”损害和“预期利益丧失型”损害两种类型。在裁判方法上,损害赔偿无法解决合同损害涉及的全部问题。在处理合同损害纠纷案件时,需在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状态的基础上,分别采取继续履行、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规则予以应对。
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权,以平衡受让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在未生效合同中,即便合同未生效,也应承认仲裁条件效力的独立性。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判断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争议解决前置程序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则未经前置程序不得仲裁。
民刑交叉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与审判实务共识同一合法权益受到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多重保护,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受到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多重调整,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竞合关系或关联关系,需要综合协调运用民事、刑事等多个部门法进行判断,或者需要从程序上、实体上正确处理多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目的。这种现象,被统称为民刑交叉。
行政复议制度属性与行政复议法完善修订本案对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等进行了中观层面的全面修订。为更充分保障实现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和“个案质量”双重要求,有必要契合行政复议制度属性,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补强行政复议中立性;以“行政争议”替代“行政行为”,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范围;调整二次执法程序建构思路,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同时为在线行政复议实践探索提供基本法律依据;系统建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经由调解和决定双重路径,加大行政复议中的实体处理力度。
审判阶段合规改革的三个程序法问题审判阶段毕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庭审才是控、辩、审三方诉讼活动的唯一平台,法庭才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关键制度装置,在审判阶段,庭外的诉讼活动包括法官庭外调查取证,都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和抑制。
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研究对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单纯采取“事实标准”或“外观标准”进行一刀切地处理并不妥适,司法裁判所引据的“信赖利益”“政策导向”等亦应当作辩证分析。判断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以股权归属作为逻辑起点展开。从股权变动角度考察,股份有限公司采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隐名股东未基于“交付”持有股份,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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