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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日期:2023-0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邢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众多著作中篇幅较短却颇具代表性的演讲集稿,全书共4个部分,集中的阐发了其法社会学思想的基本观点: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的概念,以期通过社会控制加以统一三种意义上的法律;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法律的任务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并详细分析了各种利益;第四部分,分析评判了法的价值理论,提出了“真正合理的价值评判方法”。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

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两者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人们没有对内在本性达到完全控制,就无法征服外在的自然界;反之依然,如果没有对自然界的征服,人类本身也难以生存,也就无所谓文明的意义了。这里就涉及到如何产生、保有和促进这种内在本性的支配力的问题。

这种支配力源于社会控制,即每个人通过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自己与他人施加的压力网中(社会力量)恪守本分,尽可能的来维护文明社会。那么,人类是通过什么手段来进行社会控制的呢?庞德认为主要有三种方式:道德、宗教、法律。通过考察社会控制的方式在文明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庞德分析指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经历了由道德、宗教演变为法律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道德、宗教、法律这三者是混淆不清的,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调整社会关系,把这所有的一切看作为一个整体。在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道德体系时),法律与道德被视为等同的,一切的道德标准实则成为了法令本身。很多早期的法律吸收了各种宗教思想与制度,辅以国家强力之支持,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而在16世纪以后,法律取代了宗教和道德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

自16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成为了首要的社会力量,其主要依靠一种强力的垄断以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只有法律能成为这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故而所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地位下降了,只能行使在法律从属及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至此,庞德提出了一个极具超前预见性的观点:“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运用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可以有效的排除个人的专制独裁,也能适应经济发展对社会控制稳定性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与宗教的力量就要排除在社会控制的手段之列,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与宗教的补充配合。社会政治组织依靠法律的强力维系社会秩序时,不能过于强调强力的“威胁”,一定要为法律寻求一个正当性的基础,以此减少司法和行政过程中的专断。

二、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首先,庞德指出法律这个概念曾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法律制度——通过有系统的、有秩序的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安排行为的制度;(二)能够作为司法或行政决定依据的权威性资料、指示;(三)司法过程及行政过程。由于三种概念共同使用了同一个语词,在具体实践中就造成了混乱,据此庞德提出通过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三者。这三种意义上的法律,尤其以第二种颇受争论。庞德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但在人们普遍的观念里法律被单纯的理解为一批法令,其实适用法律的技术、司法者的经验以及公认的权威性理想是同样重要的。

法令具体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体系,对于这四种要素,庞德逐一作出了界定:(一)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二)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权威性的出发点;(三)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四)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原则是法律工作者司法经验的累积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借助它推导出判决的依据,作为在可适用的法规缺失时的补充。概念具有伸缩性和确定性,将其作为一种法规,便可以制定法律规则,而不需要细化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标准作为一种行为尺度是衡量行为合法与否的度量衡,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且符合权威性的理想。

三、法律的任务

受到耶林的启发,庞德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通过承认一些利益并确定其范围后制定出保障这些利益的方法。何为利益?庞德将利益规定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进一步划分了利益三种类别: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自身与个人相关的生活活动出发而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其中人格利益就是那些包含个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利益,能够健康的生活以及自由的行使个人意志的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包括两个层次——夫妻之间与父母与子女之间,双方有权对另一方提出的各种相互主张或要求。物质利益是个人基于经济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要求或需要。公共利益是政治组织基于社会控制方面的支配地位及尊严问题所提出的主张,亦可以称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包括6个方面:(一)一般保障(和平与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一般的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以及买卖的保障)(二)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三)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四)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般进步的利益(六)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庞德认为以上这些利益是有重叠或冲突的,在法律实施对这些利益的社会控制时,需要对这些利益进行考量与评价,作出利益的让位与保障。

四、价值问题

庞德认为在法学发展的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准则以保证利益的调整符合当时人们的社会理想,为此庞德提出了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着眼于各种法律的制定与发展,对于法律价值论已经产生了三种学说:(一)经验论。从经验中去寻找不损害整体利益的平衡点以调和各种冲突或重叠利益的矛盾,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二)理性论。通过以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社会的关系和行为的各种法律假说来评价其他被承认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当某一权利主张要求得到承认的时候,用这些法律假说来评价衡量。而这些假说的价值判断标准为:不故意侵犯他人、控制自己的劳动成果及其他所获得的东西(所有权?)、善意行为、避免不合理损害、约束可能的危险。(三)权威论。以某些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作为价值尺度。

庞德进一步指出以上三种学说只有第一种是可行的,在实际运用中第二种、第三种遇到了困难,已经被淘汰。社会秩序是不断的在变迁的,理性论与权威论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就在于时间的局限性。既往的权威性观点以及法律假说都是建立在过去的客观基础上,无法顺应新时期的发展变化。而经验论立足于过去、着眼于当下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从既往的客观事实加之理性的思考以最少的阻碍与浪费寻求利益方案的最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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