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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如何启动破产清算的程序案例解析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不仅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案例解析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个人合伙经营中谨慎保存账目凭证。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个人合伙纠纷审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财产分配的通用规则,极少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虽然确实存在部分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现实,但碍于法律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事人仅有初步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经审理后无法查清合伙盈亏情况,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管理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的合同范围,结合我国设置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制度的目的,不宜限制待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为主合同义务,否则不利于管理人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对债务人财产价值作出更有利合理的判断。即使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也应在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情形下的保存行为指什么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债务人不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将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温州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温州法院在上级法院正确指导、市委坚强领导和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始终秉持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健全完善内部审判机制,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坚定推行“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的破产审判新路子,推动资不抵债且无力生还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助力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破茧重生,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强力提升温州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破产审判“温州模式”的正能量与影响力日益彰显。
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务”“或然债务”,主要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变成现实的债务,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对于或然债务的处理,国外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将或然债务排斥在清算债务之外,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就公司未分配的剩余资产范围内向分得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提出解决,美国即采取该处置方法,公司解散之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僵尸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用转移财产、贷款诈骗等手段使企业资不抵债,造成“破产逃债”现象的发生,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总结,应从加强管理人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善司法职权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遏制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
2019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素,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能,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努力提升破产办理质效,推进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再上新台阶。
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问题的思考,目前的管理人基本上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上述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担任。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搭建团队时也基本上是汇集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这种人员构成方式使管理人更擅长从实现破产企业清算价值的角度办理案件,而缺少对企业运营价值的发掘和实现。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因如债权人在后续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才申报的债权,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案将无法推翻,只能被动全盘接受; 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未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案将自动默认为认可并服从票数较多的一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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