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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日期:2020-04-08 来源:- 作者:- 阅读:27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杜断房谋的杜”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债权申报存在于破产程序当中,债权申报的行为同样也是影响着普通债权人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其意义在于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对当下的方案进行表决,最终尽可能提高债权清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们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表决权。

此外,如债权申报并在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债权人债权申报的债权份额,就投票时将计入整个债权总额的分母中,而没有做债权申报的,将不计入分母,这将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统计结果。因此,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被投票结果影响,就取决于债权人自己的主动参与程度。

因如债权人在后续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才申报的债权,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案将无法推翻,只能被动全盘接受; 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未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案将自动默认为认可并服从票数较多的一方的选择。

因此,若债权人想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相关权利,需要向管理人及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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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期 限

而债权申报的时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申报债权的期限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规定,对债权申报期限作出了一定的要求(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地方层面上,如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号}第八十二条“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补充申报”之规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之规定,债权人即使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统一收费标准,但有些地方层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号}第八十四条“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之规定,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承担为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

在获取债权申报的期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途径:

(1)直接询问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

(2)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3)《人民法院报》及其官网(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10/17/node_9.htm)、地区级有影响力的报纸、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特别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公众公司)。如在深圳的破产案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便有所规定;

(4)笔者发现,近期存在破产管理人在工作模式上的创新,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来告知破产程序的动态,一般也会把债权申报期限放在公众号当中,因此如管理人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创建微信公众号,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获知债权申报期限。

另外,劳动债权无需进行申报,但需提醒的是,劳动债权都是人工制作的,通过公开平台、社保局、劳动仲裁委等途径查询所得,如出现遗漏,建议劳动债权人在出现遗漏的情况吓,主动申报债权,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小杜已经在前面的文章中就有所提及——《瑞幸咖啡如果破产了,员工的权利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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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的 材 料

债权申报的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材料有哪些?

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管理人会制作债权申报的相关申请资料给申报人填写或指导其填写的说明,如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在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的材料后,待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其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时,在实务中,管理人可要求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以便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及时获悉破产案件的信息及接受相关文书。

在形式审查中,管理人需核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申报的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以及所申报债权的种类和性质。

在形式审查中,地区层面存在相应的要求,如在深圳地区,在形式审查的结果上,若形式审查通过,管理人即受理债权申报,并登记,向申报人出具债权申报回执。若形式审查未通过,管理人会指令申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限期补充材料,再此之后,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对债权申报的实质审查,有多复杂?

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进一步需要对申报人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需审查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数额、担保情况、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其程序为:管理人作出初步的审查、将初步的审查结果给债务人核查反馈、管理人进而作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提至债权人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如对债权有异议的 ,相关主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若申报人对其申报的债权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作出确认债权的行为,但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若申报人对其申报的债权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则需根据不同的债权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笔者根据其需提供的材料区别,将其划分为以下类型: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未到期之债、附条件之债、受让之债、连带之债、票据追索权之债等,具体如下:

合同之债:申报人应提供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中止和发生争议的情况的材料。如最常见的买卖合同,除了买卖合同书外,建议申报人提供送货单,债务人的订货单、签收单、对账函、开具的发票等材料,便于债权申报的流程。

侵权之债:申报人应提供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申报人受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债务人过错的情况。

不当得利之债:申报人应提供申报人受损与债务人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益有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

无因管理之债:申报人应提供申报人管理债务人的事务、债权人确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

未到期之债:申报人应以破产案件受理时为到期之日,提供申报债权的相关材料。

附条件的债权:申报人应提供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条件尚未成就的,暂缓认定。

受让之债: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是受让而来的,应当提交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符合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转让国有银行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视为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应当连续。

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人应提供其享有的债权具有连带性的材料。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申报人应提供其已经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材料。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票据追索权之债: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申报人应提供已经付款或者承兑的材料(包括金额),出票人为债务人的票据材料等。

此外,还有几类比较特殊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税款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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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怎 么 算

关于申报的债权利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之规定,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便停止计息,且对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将不予确认。地方层面的规定,也存在对利息认定的规定,如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第三章第二节“债权利息审核认定的标准”对利息的认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申报的程序在破产程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也因其申报的债权类型不同而不同,仍需进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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