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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破产清算及终止的法律规定

日期:2020-0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及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屮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相关观点】

一、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的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不同。(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岀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

——王丽芳:《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

二、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是依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破产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程序,是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取消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形式。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管理人出具并载明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别、营业执照号码以及有效期限、注销的原因等。

(2)破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许可和确认,又是法律赋予其行为能力的一种证件。当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将营业执照和副本交回。

(3)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用以证明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质条件已经具备。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布公告。破产人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三、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的解散或破产,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本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

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是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以后清算组的一项法定工作,也是法定义务,只有这项工作完成,整个清算组的工作才宣告结束。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完成清理和分配,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才能够实现,但这一切又集中表现在企业法人资格的最终被消灭上。因此,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就是将企业法人资格最终消灭的事实,提交有关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法律上的确认。

在我国,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各个企业的规模大小、行政隶属关系、营业地所在行政区划等的不同,而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因此,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时要注意到这一情况,破产企业具体由哪一级别、哪一地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最后仍应向该部门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实际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证件:

(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破产后由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申请应以清算组的名义提出,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申请书中应写明如下事项:企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企业类别、营业执照号码及有效期限、注销的原因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许可和确认,又是法律赋予其行为能力的一种证件。当企业破产财产清理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在办理最后的工商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将营业执照交回。因为破产企业法人资格注销的重要标志就是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实际案件中,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事先应在报纸上声明遗失的执照作废,然后将此声明提交给工商部门。

(三)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方能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同吋还应将人民法院做岀的破产裁定书与终结裁定书一并提供给工商部门,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

工商注销登记要以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清结为前提。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是表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法律文书,因此要将此文书提供给工商部门。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不存在提供完税证明的必要。如果破产财产能够使一般的破产债权人得到清偿,则需要提供上述完税证明。这是因为按清偿顺序国家税款优先手一般破产债权偿付。如果企业有权进口免税物品,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免税物品的完税证明。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缴回公章回执

在实践中,除特殊情况外,清算组在接管企业后,在刻制清算组公章的同时就应将原企业公章交回,由公安部门岀具回执。

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吋,除要按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以上文件、证件外,还要注意在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工商部门发布的公告,注销公告是企业注销登记办理完结的标志。

另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成后,清算组应就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申请破产

——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案

案例要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负债数额巨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属实,认定企业已出现法定破产原因,企业申请破产还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案号:(1997)厦经初字第123-1号、第123-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法院只有在宣告破产之后才能系统的开展清算工作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广州异型钢材厂申请破产案案例要旨: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人民法院只有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才能系统地开展清算工作,没有必要待清算完毕后宣告。比较适当的时间是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9.2)总第2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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