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不仅有赖于破产法制及配套机制的健全完善,也有赖于破产审判部门的良好司法实践。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破产庭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创新破产审判机制方式,有效破解影响破产审判质量、效率的诸多瓶颈问题,成功审结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法院首例适用破产网拍案件、一中院首例破产和解案件等,彰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在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种程序,破产企业性质涉及国有“僵尸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中院对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导向的坚持、探索和创新,同时也为从实践层面验证破产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北京“办理破产”指标提供例证。
案例1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1993年获批在中国证券交易系统(“NET系统”)上市交易。2014年5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通后,京中兴公司成为在该系统登记代办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总数25 672万股,其中流通股17 090万股,股东达1.4万余名。
作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京中兴公司股价最高曾达12.5元,但由于企业生产技术与开发能力缺乏显著进步,加之公司股份流动性差,停牌前股价连续多年低迷。截至2017年,公司资产总额979.66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一中院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同年7月10日,一中院受理审查该案。
二、审理情况
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阶段,债务人和投资人均表示为了使京中兴公司从次年开始盈利并早日实现主板上市的目标,迫切希望当年通过重整计划。合议庭在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初步识别的基础上,决定采用预重整模式提高重整成功率。在审查阶段即通过摇号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在最短时间内与各方接洽,先期开展财产调查、权利审核等各项工作,并以听证形式多次组织相关主体进行谈判协商,引导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等文件,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2017年9月15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债务人管理人,对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工作实现无缝衔接。12月8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组100%表决通过,出资人组经现场和网络投票,通过率亦超过87%。12月21日,一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现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向京中兴公司注入8亿余元的优质旅游资产并转增股份、清偿债务,债权清偿率达69.25%,是模拟清算条件下的7倍多,重整计划已顺利执行完毕,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和股东等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也是北京法院采用预重整模式审结的首例案件。1999年,“两网”系统停止运行后,“两网”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股份流动性差等问题,但由于京中兴公司仍然具备产业转型的基础,以及存在可能申请公开发行的政策优势,因而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因京中兴公司重整案对时效性提出了较高要求,一中院积极发挥首创精神,为盘活企业经营价值赢得先机:
一是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在尊重市场调节功能和商业判断的基础上,大大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
二是探索选任临时管理人前期介入,有效弥补预重整阶段的空白,实现工作的高效衔接;
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维护股民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投票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大大降低程序成本,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用时八十余天,确保京中兴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涅槃重生,彰显了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
本案也为其他“两网”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重返资本市场提供借鉴,对落实北京关于“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把企业上市作为一个重要增长点来抓”的要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案例2
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飞鸿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8日,作为北京市及中关村园区的“双料”高新技术企业,万瑞飞鸿公司拥有14项国家专利技术,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 NOYA(“诺言”)药物洗脱心脏支架,具有优秀的临床效果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2016年起,因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以及市场经营方针出现偏差,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一中院申请万瑞飞鸿公司破产重整。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万瑞飞鸿公司的资产总价值约为4695.4万元,但负债已达3.7亿元,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鉴于万瑞飞鸿公司仍具有挽救价值,经识别审查,2018年8月13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万瑞飞鸿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万瑞飞鸿公司已于2016年停业,作为公司核心技术的NOYA(“诺言”)药物洗脱心脏支架,其产品注册证将于2021年到期。为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保障核心产品资质顺利续期,合议庭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重整路径,以公开招募方式引入最优投资人,为公司注入1.8亿元资金。同时,吸收具备医药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为企业重整提供专业支撑。灵活运用临时债权额机制、小额债权分段清偿以及债权确认纠纷集中处理等方式加快程序推进。
因重整期间,近20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逾5亿元,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合议庭与管理人及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并赋予权利主体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赞成率分别为91.52%、80.57%,出资人组赞成率为91.94%。2018年12月24日,一中院仅用四个多月,即裁定批准万瑞飞鸿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获得全额现金清偿,50万元以上的部分清偿率达到23.6%,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一中院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重整各方主体,实现了企业核心资料、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管理权的顺利交接。2019年8月,在一中院的组织指导下,管理人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共计向103名职工发放1900余万元,职工债权得到全额现金清偿。目前,万瑞飞鸿公司新的生产基地已建成,公司已具备复产能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积极落实首都产业政策发展要求,通过快速重整为高科技民营企业纾难解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根据北京市《关于印发加快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医药健康是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之一。但是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医药健康等高科技民营企业常常因研发周期和利润回报周期长、融资难度大导致资金流动性差,甚至爆发债务危机。
一中院因企施策,精准发力,努力为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复兴解困、健康发展搭建平台、寻找机遇,同时坚持能动司法,依托府院协调机制解决阻碍重整计划执行的瓶颈问题,为危困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及时保护、能动保护、实质保护,最终在维护企业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助力企业换挡升级、提质增效,有效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同时注重对民生权益的重点关注和依法保障,通过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切实解决部分群众的经济困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新华社、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和市属媒体以“外科手术式重整助力企业重生”进行了宣传报道。
案例3
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世行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在经营过程中,国泰世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对国泰世行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执行法院依申请将该案移送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8月23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因国泰世行公司仍处于开业状态,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仅有45万余元负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和解意向。为避免国泰世行公司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合议庭释明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并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次协商偿债方案,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共识。
2018年12月18日,国泰世行公司以该公司拟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由,向一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并依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转入破产和解程序。12月21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依据和解协议,债务人引入第三方资金偿还债务,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7.89%。12月24日,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当天,国泰世行公司即向债权人偿还近95%的欠款。截至2019年1月底,破产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人主体资格得以继续存续,相关人员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移除,执行案件也顺利终结。
本案是一中院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转换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助力中小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再建重生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适宜用于挽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选择的债务人企业。但是,实践中破产和解的司法案例较少,其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局限。
本案中,一中院在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把“一张方子用到底”,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类型特点,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握关键节点依法转换破产程序,同时在清算程序中前置达成和解意向,为保障后续程序顺利进行、优化和解程序运行效果奠定基础。
本案中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运用,为困境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振兴提供了时间和机会,避免企业仅因财务困难退出市场,切实发挥了破产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存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转换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助力中小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再建重生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适宜用于挽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选择的债务人企业。但是,实践中破产和解的司法案例较少,其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局限。
本案中,一中院在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把“一张方子用到底”,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类型特点,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握关键节点依法转换破产程序,同时在清算程序中前置达成和解意向,为保障后续程序顺利进行、优化和解程序运行效果奠定基础。
本案中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运用,为困境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振兴提供了时间和机会,避免企业仅因财务困难退出市场,切实发挥了破产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存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案例4
兰博医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兰博医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博医信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医用信息系统软硬件、技术转让等,系芬兰著名的医疗检验信息服务公司兰博银河有限责任公司(MYLAB GALACTICA OY,以下简称Mylab)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兰博医信公司成立后,与北京、天津、山东等十余家医院及境外多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近年来,兰博医信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公司以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7年8月30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兰博医信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兰博医信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主要债权人均在境外,导致移交材料、接管财产以及清理债权债务难度较大。受理该案后,合议庭首先通过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外方股东取得联系,确保有关材料移交完整高效。其次,指导管理人全面收集债权债务信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境内外已知债权人,对于境外公司通过境外担保方式替兰博医信公司结清债务,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付款证明。第三,为解决相关手续耗时长的问题,为境外债权人确定临时债权额,方便其行使临时表决权,同步推进表决程序和境外债权公证认证程序,避免因境外债权申报及确认造成程序拖延。
2018年12月6日,兰博医信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处置方案》及《财产分配方案》。2019年3月28日,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完毕后,一中院依法终结兰博医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外商投资有序退出,助力营造首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加速,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投资环境、较高的利润回报以及畅通的退出机制,是增强外商投资信心和决心的重要因素。因此,打造跨境资本退出的“绿色通道”,不仅有利于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实现外商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本案中,一中院积极指导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联系境外股东和已知债权人,同步推进境外债权公证认证程序和表决程序,对内外资企业投资权益予以平等保障,通过畅通外资企业退出通道,明确外商投资退出市场的预期,消除外商投资顾虑,努力为国际投资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5
北京弘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弘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天智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5日,主营业务为智能硬件设计。2016年6月,弘天智达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负债达351万元,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于2017年10月向一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1月30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弘天智达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实际接收了二手办公用品、过时存货等少量财产。但由于弘天智达公司无现金支付传统拍卖程序所需的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且无法判断该部分财产的处置底价,财产变价处置陷入僵局,极大阻碍了破产案件的进程。
2019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网拍办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管理人即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估价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合议庭组织管理人、阿里巴巴破产拍卖平台服务商,对平台入驻、公告发布、竞买规则等具体问题进行指导,4月29日,管理人在“淘宝网”破产网拍平台独立发拍,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步发布拍卖公告,对两台二手打印机进行拍卖。该次网拍共有48人设置拍卖提醒,吸引3660次围观,经过6轮竞价,于5月15日上午九点成交,溢价率达7%。自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网拍方案至网拍财产成功成交,包括15天拍卖公告期在内,共计用时18天,实现拍卖费用零支出。2019年10月25日,一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适用《破产网拍办法》,以管理人名义独立发拍并且成功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首例案件,为信息化背景下破产财产的高效、便捷处置提供了司法样本。审判实践中,网络拍卖对破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回收率,加快案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亟需规范和完善,市高院出台了《破产网拍办法》,确立了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以及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实施、法院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模式。本案中,一中院通过突出管理人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作用,强化破产网拍的商事交易规则,突破以往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瓶颈问题,大大提升交易信息的便捷性和对称性,有效降低财产拍卖成本、缩短变价周期,依托全天候、跨地域的商业交易模式,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该案的司法实践证明,信息化背景下,破产网拍在节约财产处置时间和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破产网拍的逐渐普及,破产网拍不仅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新的购物和投资途径,而且有助于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案例6
北京圣殿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圣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殿木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4日,主要经营人造板、木质家具以及建筑材料等生产和销售业务。2003年,一中院判决圣殿木业公司偿还债权人贷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004年,执行法院对圣殿木业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查明该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办公人员、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2年,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但亦未能实际执结。2018年,执行部门在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后,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9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圣殿木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因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案件启动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合议庭采取“案件包”整体处理办法指定破产管理人,通过交叉补贴方式保障案件及时启动和高效推进。
审理过程中,结合圣殿木业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确,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合议庭在征求破产参与人意见后,对部分程序环节灵活适用快审机制。同时,指导管理人做好财产状况调查和债权登记核查确认等工作,特别是对企业2002年以来的财产线索进行彻查,防止欺诈逃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2019年5月30日,因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一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圣殿木业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案件中探索适用“案件包”费用交叉补贴机制和部分环节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程序中的“僵尸”案件,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出口不畅,通常作为终本案件沉淀在执行领域。促使执行不能的企业法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是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的有力抓手。
在尚未建立援助保障资金的情况下,这些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面临着缺乏必要启动费用的困境。本案中,圣殿木业公司自2002年停止经营后已滞留市场近二十年,企业早已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所涉执行案件历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等,至移送破产审查时已长达14年。为充分发挥“执转破”制度的功能作用,一中院创新采用“案件包”整体处理机制,通过有财产案件管理人搭配指定无财产案件方式,对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破产程序推进的必要支出进行交叉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积案,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促进净化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7
北京天润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天润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晟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派遣等。2016年,天润晟丰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债权人以天润晟丰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5月28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天润晟丰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在该案审查受理阶段,合议庭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公开听证等方式对企业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到债务人注册登记地无人办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工作人员下落不明,已知债权人仅有一家。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对该案依法适用快审程序进行审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合议庭依法缩短有关期限,确定债权申报期为30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3日即裁定确认破产债权。此外,通过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公告、终结公告等方式高效推进破产程序。2019年8月8日,一中院裁定宣告天润晟丰公司破产,并于8月28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审理用时仅三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中院适用破产快审机制,在裁定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的首例案件,也是一中院通过繁简分流、简中求速,实现市场主体高效、有序退出,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典型案例。当前,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低效劣势企业,不仅占用了有限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而且阻碍了市场活力的发挥,拉低了我国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本案中,针对天润晟丰公司这样无人员、无账册、无财产的“三无企业”,一中院依据《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将繁简分流的甄别程序提前至受理审查阶段,在保障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简化审理流程,同时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提升审判效率,推动“三无企业”破产案件进入“快车道”,为快速出清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8
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能光电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8日,主营业务为生产LED芯片、光源、照明器具。执行法院在对佰能光电公司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和佰能光电公司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2月5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佰能光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收了库存产品、办公电脑、知识产权等资产,因无资金评估导致不能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管理人决定采取现场变卖方式进行处理,债权人对变卖方案均无异议。为避免在财产变卖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损害相关主体权益,降低管理人履职风险,管理人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行为遭受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若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之日起两年,或者至破产管理人侵权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对于管理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非执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8年12月18日,管理人在债务人办公地点组织现场变卖,因无人竞买库存产品和知识产权,管理人能动履职按照变卖方案进行了处置,同时办公电脑实现变卖价值2400元。2019年9月27日,一中院裁定终结佰能光电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激发管理人履职的内生动力,努力健全完善多层次、全周期、市场化的管理人履职保障体系的典型案例。破产案件具有程序复杂、事项繁琐、审理周期长、风险多发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有审查债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等各项职责,程序的推进对管理人的履职水平和责任承担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乏起诉管理人未能忠实或勤勉履职的案件。为提高管理人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效能,一中院积极整合保险等社会资源,创新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借助市场力量有效分散管理人正当职业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利益。本案中,管理人通过自愿购买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强化因过失行为侵害债权人等利益时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有效加强对自身的履职保障。
案例9
北京京西国利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京西国利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设备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82年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机电设备公司,属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资委监管的三级国有全资企业法人,开办单位为北京京西峪鑫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机械电器等设备的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不善,已完全停止经营,人员也已安置完毕,但尚欠物资公司的借款始终没有偿还。2017年3月,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机电设备公司偿还物资公司借款103万余元。该院经强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机电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物资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同意,于2017年7月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7月31日,一中院裁定受理机电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经查,门头沟区国资委已于2014年将机电设备公司列入拟注销企业名单,并要求各一级监管单位加快下属企业清理注销进程。物资公司申请对机电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国资委要求,使企业依法注销并退出市场。
由于机电设备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破产财产价值较低且不存在企业人员安置困难问题,案件受理后合议庭除了依法缩短审理周期外,还通过并联破产事项,将审查财产状况报告、核查债权,与表决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表决通过来加快审理进度。针对待变价破产财产主要为办公设备,处置价格和变价周期难以预测的情况,该案没有采用传统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而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由管理人联系债务人上级单位统一收购。2017年12月19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一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审结的首例“执转破”案件,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助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典型案例。机电设备公司属于一般制造业企业,处于国有企业管理链条末端,长期占用各类资源且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系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本案中,一中院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价值,通过缩减程序周期、集约程序步骤、简化变价方式等多种手段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不仅精准、快速、有效破除无效供给,清除落后产能,而且积极配合国有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彻底解决企业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经济布局调整,该案也是人民法院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贯彻“减量”发展、绿色发展理念,为深化首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保障的具体体现。
案例10
北京顺兆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顺兆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兆圆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6日,主营业务为汽车、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2007年11月2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就顺兆圆公司与曹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判决顺兆圆公司向曹某赔偿损失。
曹某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顺兆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曹某曾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经查顺兆圆公司始终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顺义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9月27日,一中院裁定受理顺兆圆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合议庭与执行法院及时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整体把握案件进展,对争议焦点和涉稳风险进行预判。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收了执行法院对顺兆圆公司全部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材料,并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对企业近期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结合查询结果,最终确认顺兆圆公司已于2009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且查无任何财产。2019年3月,依据管理人申请,一中院依法裁定宣告顺兆圆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顺兆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亦终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建立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沟通会商机制,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对接,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典型案例。为加强不同法院以及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化、扁平化执破衔接机制,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一中院积极构建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会商机制,与全市中、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建立联系人制度,由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事宜沟通。
一般案件由承办法官之间直接对接,复杂特殊、敏感涉众案件及时组织院庭层面进行会商,形成全市执破一盘棋工作格局。本案中,顺兆圆公司属于典型的“空壳企业”,一中院在受理审查阶段即按照主动对接、全面审查、快速推进的工作要求,与执行法院沟通联系,对企业情况进行“预甄别”。进入破产程序后,一中院指导管理人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缩短调查周期。“执转破”会商机制的建立为健全完善常态化、信息化、扁平化执破衔接机制,助力形成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解决“执行难”常态长效机制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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