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合并解散 >> 破产清算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情形下的保存行为指什么

日期:2021-0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情形下的保存行为指什么?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上述条款列举规定了保存行为的两种典型类型:一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针对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情况。例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债权,债务人乙对丙享有债权,保证人丁为乙对丙的债权提供了保证担保,丙自身无财产,现债务人乙对保证人丁所享有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仍不积极主张权利,影响甲对乙的债权将来实现的,甲可以依照本条规定,代位向丁主张保证债权,请求丁向乙履行保证债务。二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债务人不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将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