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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栏简介

破产清算

  • 关于审理预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
    日期:2022-07-05 点击:502次

    关于审理预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尽力减少破产程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全国首创预破产机制,出台《关于审理预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助推企业自行清理债务、在厘清企业情况后择取最优处理方案、提升企业生还机会提供了制度遵循。

  • 公司清算前股东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仍承担公司清算责任
    日期:2022-06-05 点击:777次

    公司清算前股东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仍承担公司清算责任股东将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后,已经退出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不再享有任何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变更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其从工商登记中处理,对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破产重整涉税问题的解决思路
    日期:2022-05-23 点击:288次

    破产重整涉税问题的解决思路《企业破产法》确立破产重整制度至今,税法规则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尚未完成专门的调整适应。两部门法规则形成落差,既有历史原因,也关乎破产重整制度自身特殊性。本文从所涉问题的底层逻辑入手,释明要求税法规则为破产重整制度作出调整适应的正当性,有助于弥合分歧,确立规则调适的思路。其中,重点分析现阶段普遍存在且矛盾最突出的3个典型问题及其具体调适思路:一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欠缴滞纳金应作何处理;二是税务机关应如何参加破产重整表决;三是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应如何兼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
    日期:2021-12-28 点击:2104次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明文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破产情形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解散时强制清算情形。除此之外,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形下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困境及应对建议
    日期:2021-10-25 点击:294次

    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困境及应对建议从当前的研究和各国立法例来看,设置企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选择。该制度能够拓宽破产程序的启动途径,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减少破产财产价值贬损,维持破产财产的价值,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为使债权人及公司利益相关者受益,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负有破产申请义务。董事不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的,不仅要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应对继续经营期间的交易方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
    日期:2021-09-28 点击:122次

    如果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如果认定三方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则此时地电公司作为股东以解除合作为由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案应查明在合作过程中公司为案涉项目所支出的成本、所形成的资产如设备、土地等,以及所产生债权债务等情况,以确定地电公司是否能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资款,即可作出裁判。并且,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公司解散清算完毕前,其与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相对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日期:2021-09-28 点击:353次

    公司解散清算完毕前,其与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相对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公司注销后其与相对人签订的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如何继续履行;相对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现《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主张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日期:2021-09-28 点击:418次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

  •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
    日期:2021-09-28 点击:210次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股东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提起上诉,面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注销公司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是否可以认定股东实施了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据此对股东进行罚款。

  •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日期:2021-09-28 点击:400次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终结再审审查再审申请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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