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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探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担保人的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与其有关的事项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现行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处理规范的缺陷在债务豁免上,因税收不饶让,重整企业将发生现金支出,其责任财产将减少,又因面临集中偿债的短期资金压力,可能无法获得重生的机会。因重整失败而再次清算,债权人获得相较第一次选择清算程序更低的债务清偿比例。其他债权人应有的债务清偿空间受到挤压,最后反倒是由他们实质承担了这部分税款,成为重整过程中最大的受损者。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山东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种程序,破产企业性质涉及国有“僵尸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中院对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导向的坚持、探索和创新,同时也为从实践层面验证破产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北京“办理破产”指标提供例证。
法人破产清算及终止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是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以后清算组的一项法定工作,也是法定义务,只有这项工作完成,整个清算组的工作才宣告结束。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完成清理和分配,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才能够实现,但这一切又集中表现在企业法人资格的最终被消灭上。因此,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就是将企业法人资格最终消灭的事实,提交有关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法律上的确认。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吗公司清算指的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小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秉承公平公正,符合实际的原则进行清算,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公司律师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股权律师谈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析关于公司股东为债权人时,能否向其他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赔偿责任或清算清偿责任,2015北京市高院座谈会纪要持否定意见,本文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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