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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2019)

日期:2020-05-13 来源:- 作者:- 阅读:547次 [字体: ] 背景色: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19)

2019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素,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能,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努力提升破产办理质效,推进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再上新台阶。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576件,裁定受理412件,同比分别上升30.6%和45.6%,裁定受理案件数在全省占比28.7%。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常熟两家基层法院审查和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数量最多,全市占比接近50%。从案件类型来看,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审查和受理总数中占比分别为37.7%和45.1%。从新收破产案件企业行业分布来看,服装纺织业占比最高,达20.95%,其次分别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钢铁业,占比分别为3.99%、3.74%、1.25%(见表一);从企业规模来看,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有23家,1000万元(含)以上、小于1亿元的有151家,100万元(含)以上、小于1000万元的有170家,小于100万元的有52家,占比分别为5.81%、38.13%、42.93%和13.13%。

表一:破产企业行业比例图

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342件,同比上升115.1%,全省占比28.6%。其中,普通破产案件221件,执转破案件105件,强制清算案件16件,总计处置债权 352.13亿元,安置或分流职工10363名,盘活土地、房产549.23万平方米。

二、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

1.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落实破产保护理念,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及时拯救功能,吴中法院审理的苏州市吴中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科学评估企业核心资产应收账款价值的基础上引入重整投资人,成功保留金融牌照资质实现企业重生,有效防范化解了区域金融风险;张家港法院审理的张家港某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依托企业现有生产力要素和长三角一体化政策优势,把握关键节点高效推进审理,四个月完成企业破产重整。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功能,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苏州某电气公司破产和解案,依照“公平清偿,兼顾多数”原则积极引导推进债权人与企业达成破产和解,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及近半数小债权人普通债权得到100%清偿,高效清理债务的同时成功助力企业脱困。

2.繁简分流,完善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流程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放再出发”三十条政策意见中关于“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的要求,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苏州开放再出发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明确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在六个月内审结,无产可破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太仓法院、常熟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规程(试行)》《关于推进繁简分流简单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深入推进简单破产案件简化审。2019年,全市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破产案件78件,平均审理期限为78.2天,占破产案件结案数的22.8%。深入开展超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召开专门会议逐案听取破产管理人、承办法官汇报,重点审查重大事项节点无故拖延、清理不力、当事人信访申诉等问题,加强清理工作指导。2019年苏州两级法院累计清结两年以上破产案件53件。

3.府院联动,建立优化破产处置协调机制

市中院牵头草拟《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立了由政府支持提供配套制度保障、法院主导破产审判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破产企业处置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处理、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市中院协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开展破产审判中涉税问题的专题调研,并在多次联合座谈的基础上针对破产处置过程中的涉税问题磋商意见,努力达成共识。

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破产财产处置流程,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截止2019年底,全市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19场,涉及债权人1504人次。充分利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变现率,通过网络拍卖的破产财产总价值达119.3亿元。张家港法院审理的安远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资产变现溢价率达50%,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提高至21%,债权人分配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在恒良机械厂破产财产处置中,虎丘法院依托与地方政府建立的信息交流平台,成功实现原有生产要素的二次激活。

4.行业自治,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

推动成立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并召开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促进管理人行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化平台。市中院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加强对管理人工作指导,细化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常熟法院继续深入开展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推行公益管理人制度,2019年16件案件由苏州中院管理人名册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公益管理人库中轮候指定24家机构担任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昆山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充分运用破产管理人黑名单和负面评价制度,优化选任和管理机制。

5.积极探索,研究破解破产领域新难问题

2019年9月,市中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 “中国破产法论坛•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年度主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会议主席、泰国司法部常务次长Wisit Wisitsora-At 教授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法院系统、管理人系统以及投资机构的170余位专家学者等参加论坛,对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跨境破产制度的构建、公司集团跨境破产、跨境破产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吴江法院出台《民商事审理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的规定(试行)》,探索诉讼中转破产程序;作为江苏高院确定的试点单位之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全省率先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以债务人诚实守信、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尽责履职为基础,通过特定债务清理程序使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吴中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行预重整制度。太仓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规范指引(试行)》。

三、破产案件审判运行趋势和特点

1.破产衍生诉讼多发

2019年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涉及破产衍生诉讼129件,主要涉及资产权属纠纷、追收破产企业财产提起的合同或侵权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向股东提起的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个别跨境破产案件中还涉及境外股东出资追收诉讼。部分衍生诉讼涉及破产企业主要资产,对破产程序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如何进一步理顺衍生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缩短破产办理流程,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2.涉房地产企业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2019年全市法院共办理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41件,较2018年上升41.4%,其中涉及房地产企业复工续建6件,占比14.6%。在破产程序中开展房地产项目复工续建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一方面,适用程序复杂,部分案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开展复工续建,部分案件在破产重整程序或者通过预重整方式开展,不同程序下复工续建资金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效果也不同。另一方面,复工续建本身涉及续建资金筹措、确定施工主体、已建工程衔接、土地性质和规划变更、项目验收办证等众多疑难复杂问题,对于管理人和承办法官均提出很高要求。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妥善解决房地产企业救治和市场退出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3.依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需求凸显

企业破产工作的开展面临众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涉及购房小业主、商铺租赁权人、建设工程施工方及相关农民工劳动者群体、破产企业职工、拆迁安置群体、金融债权人、税务机关等,事关国计民生、金融安全、公共利益等多方面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准业主要求交付房屋、垫资严重的施工单位要求解决农民工生计等问题。如何更加妥善处理好破产程序效率和质量的关系、处理好清理“僵尸企业”和挽救“困境企业”的关系,充分体现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的价值,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4.涉税协调还需加大力度

一是税务机关税收债权申报相应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二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如何计算破产企业不动产应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针对破产企业申领发票、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开具发票、破产重整企业的税务信用恢复等程序问题,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等。

四、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重点

1.迎接新挑战,进一步发挥破产程序经济效益和企业救治价值

市委市政府《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对法院高质效办理破产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苏州法院破产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高位增长率,也肩负着更重大的使命和责任。一是要高度重视破产程序企业救治功能。积极构建债务人重整价值判定机制,引入市场要素提升判断科学性,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积极推进破产预重整制度,研究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指定、债务人借款性质认定、债权人意思表示效力延伸等疑难问题,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二是要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经济效益,切实降低程序运行时间和成本,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三是要切实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着力解决破产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问题,探索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假借企业空壳敛财的股东个人财产合并处理,通过追诉股东返还、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移送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线索等民事、刑事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深化新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内涵

深化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政府各部门在资源共享、调查取证、职工分流安置、税收协调等方面为破产审判提供支持。一是建立破产企业资产信息与区域招商引资衔接机制。全面清点摸排在办破产案件中尚未处置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特种设备等动产以及特许经营资质、专利、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资源情况,建立破产企业资源数据库,与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相衔接,实现破产程序释放资源和市场需求有序对接。二是在债权审核中拓展核查违法债权的途径,协调人民银行以及银保监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针对破产企业信用、银行信贷等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协商研究破产涉税、企业注销等问题,细化落实相应操作规程和方案,最大程度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税和注销程序问题。

3.实现新突破,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队伍和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

一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破产审判的人员力量建设,借鉴部分先进地区法院经验,设立专业合议庭、具备条件的设立专业审判庭,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破产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人员的稳定,推动破产审判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强化对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提升管理人执业水平。加大对管理人履职评价监督力度,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等级评定和名册管理的主要依据。

01

苏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苏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各类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等。该公司具有住建部核准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钢结构行业具有一定优势和竞争力。2015年,因跨界投资房地产失误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9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该公司仍具营运能力和价值,经管理人申请,吴江法院准许该公司继续营业,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当年,该公司营业收入达2650万元,缴纳税收106万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鉴于该公司仍具有营运价值,管理人重点开展投资人预招募工作。意向投资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交纳保证金200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2019年5月18日,该公司向吴江法院申请重整。为提高重整工作效率及成功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开展预重整工作。即在对该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同时,由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充分磋商重整投资对价及投资条件,并根据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及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参照重整状态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该方案内容即作为后续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在随后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及时调整会议内容,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并同时书面承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即视为对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预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高票通过。同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重整后,因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更优的重整投资方案,2019年6月4日,管理人将与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表决,在10天的异议期及重新表决期限内,仅有1家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了表决。结合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2019年6月2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同年12月26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该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清算程序中开展预重整,有利于提高重整成功率,挽救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优化资源配置,助推辖区经济转型发展。同时对当前护企稳岗工作也具有现实意义。

02

苏州某电气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情简介】

苏州某电气公司注册资本29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器元器件和成套设备生产。受国家经济结构性改革、所处行业整体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存在大额对外担保行为,最终被银行债权人诉至法院,无力清偿到期担保债务,陷入资金困境。

2018年11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某电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认为该公司具有稳定的运营基础与成熟的盈利模式,继续经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留住核心人才,维护各相关方利益。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团队成员签署继续生产经营责任书,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为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连带担保及30万元风险保证金。法院经实地走访、多方论证,最终准许该公司继续营业。

由于取得担保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该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主要以政府回购该公司土地等资产的补偿款用于清偿该公司的各项债务。经审查,考虑到以下因素:1.该公司名下有数十项专利、CCC认证等无形资产,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或者清算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无形资产的价值;2.作为改制企业,和解成功将解决数十名转制老员工再就业难题;3.和解程序不涉及处置该公司名下资产,可节约税费;4.该公司存在600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解后该部分损失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5.大部分债权人均为该公司供应商,与该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进行和解具有便利条件;6.无投资人愿意参与重整。法院遂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该公司和解申请。2019年6月28日,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高通过率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担保债权、税收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以12万元为区分,分别获得全额和部分清偿。2019年7月25日,法院依法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允许企业继续营业,并适时转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困境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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