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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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审理破产案件应充分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由于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不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直接管理,而破产企业的原经营者或债权人直接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国法律确定了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对公司清算案件的理论分析在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股东申请公司清算之诉,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解散程序。在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会计账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公司清算的申请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纪要》)第六部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就关联企业破产的问题作出规定,共计8条,内容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与条件、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和监督、关联企业破产的管辖原则以及法律后果。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介绍和解读,希望有助于实务中理解和适用。
“清算式”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目前案件圆满审结,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本文以该案的审理实务为切入点,对清算式重整的价值、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应用。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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