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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栏简介

破产清算

  •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
    日期:2021-09-28 点击:333次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应当由公司注销前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注销登记争议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日期:2021-09-28 点击:455次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
    日期:2021-09-28 点击:706次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贝齿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贝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1-09-28 点击:251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是否具备诉讼主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二审期间,中汽公司向法院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说明,因此,涉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 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1-09-17 点击:605次

    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的责任承担法院在判定股东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至于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若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追加分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 破产和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1-04-29 点击:354次

    破产和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破产和解制度对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其目的旨在降低企业破产清算,提高存活率,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目前破产和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撼动,需进一步完善其自身缺陷。因此,优化破产和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院、政府及其他部门引导企业发展职责,加强监督、执行力度,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制度优势,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日期:2021-04-29 点击:142次

    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 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注意事项
    日期:2021-04-27 点击:1032次

    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注意事项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挽救危困企业、让破产企业起死回生的有效办法。不管是上市企业或非上市企业,重整模式多种多样、灵活适用,但引入投资人是一种相当受到重视的模式,使重整容易成功。引入投资人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实务工作,不仅管理人应当具备法律知识,熟悉引进投资人程序,还应当具有管理、财务、相关技术、谈判心理、政策把握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全面考验管理人智慧和能力。

  • 破产清算之担保债权人随时受偿的限制
    日期:2021-04-16 点击:535次

    破产清算之担保债权人随时受偿的限制在破产清算中,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集体清偿为原则,个别清偿为例外。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换言之,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个别清偿的权利。今天,我们向大家分享:破产清算之担保债权人随时受偿的限制。

  • 关于债权人身份的审查
    日期:2021-04-08 点击:202次

    关于债权人身份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在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判断,债权人应当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后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对债务人而言,面对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并非基于交易往来等原因存在固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的债权是通过受让取得的情形,债务人不仅须及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对债权人身份的异议,而且应积极通过其他程序(如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质疑债权人取得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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