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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被破产管理人拒绝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债权人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
债权人对破产费用有异议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就此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处分破产财产是否必然违反勤勉义务?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破产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刑”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申报债权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挤占了司法资源。
关于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的8个最新裁判观点公司法领域的有关纠纷案件,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应当作为一项例外,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严重滥用,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
清算组的诉讼地位和法律属性对于清算人为结算中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在清算范围内与清算前公司的董事有同一法律地位的属性应该说也是基本上一致认可的。
以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某文化公司破产重整案某文化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核实某文化公司资产仅3,000余元,但债务总额超过3,000万元,符合宣告破产情形。欲宣告破产之际,有投资方表达重整意向,本着盘活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其重整。
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如标的物已经加工而发生了性状变化,且加工后的标的物已正常出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出卖人还要求行使取回权和纳入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程序中的政府职责范围探析“破产程序中”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一个阶段,具体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前的时间段。破产程序产生的衍生问题存在彼此牵制融通的现象,对政府部门的协作支持有较高的需求。多地破产实践中已构建诸如专项处置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旨在综合解决破产衍生问题中的重点难点。
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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