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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某文化公司破产重整案

日期:2023-06-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某文化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要旨

某文化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核实某文化公司资产仅3,000余元,但债务总额超过3,000万元,符合宣告破产情形。欲宣告破产之际,有投资方表达重整意向,本着盘活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其重整。

基本案情

针对本案现实情况,继续实施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企业主体的消亡,同时也会造成债权人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局面。为加快推进案件进展,青浦区人民法院集思广益探寻各种可行化方案,最终确定可从破产企业本身作为案件审理的突破口。案涉企业系一家专门从事文化艺术品现货交易场所提供及配套服务的股份公司,其所涉经营领域具有较强地准入性、专业性,具备商业价值、运营效益、未来潜力、投资回报等多方面优势。运用破产重整这一路径可引入优质重整投资人投资并重整公司,不仅有助于盘活资产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顺着这条思路,青浦区人民法院借助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发布重整招募公告,有多位投资人向管理人投出重整投资意向的橄榄枝。在对几方投资企业及其方案全面综合评估后,最终确认投资人及重整方案,鉴于该方案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有利于破产公司盘活资产并清偿债权,故青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公司进行重整、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投资人按约如期缴纳全部投资款项,重整程序达到预期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破产重整案件。青浦区人民法院集思广益充分衡量破产企业行业价值、潜力,从破产企业本身作为案件突破口,积极引入投资人。投资人按约全部履行重组出资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依托重整投资方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增强内部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外部市场竞争力,真正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双赢”的目标。

同时,投资濒临破产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投资人亦可在投入资金少、安全性高、程序便利等有力条件支撑下,控制股权、修改公司章程、任命经营高管层人员等取得破产企业的控制权并可通过部署公司经营方针、规划阶段性发展要求等经营管理手段在市场经营获得投资回报。

青浦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因企施策、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成功帮助企业体制升级,同时运用破产清算程序引导部分僵尸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某文化公司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有利于丝绸之路工商焕发活力,实现价值,实现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据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门户网站报道,为了更好地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某文化公司已开始面向全国探索中国文物、文化艺术品交易流通的创新发展之路,旨在打造出一家专业、高效、权威的鉴真防伪系统网上交易平台。涉及的项目有古代文物、古玩字画、首饰珠宝、陶艺紫砂、工艺美术、玉石玉器。该交易系统将突破原来封闭、低频次的线下传统活动交易模式,使所有交易得以简便、透明、快捷、高效进行,对民间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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