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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刑”吗?

日期:2023-08-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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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刑”吗?

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一种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

是指对债务人宣告破产、

清算还款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丧失清偿能力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其全部财产将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为了法院能够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而违背诚信原则,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

申报捏造的债权,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钱塘法院在办理一起破产案件中发现某科技公司虚假申报债权,该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故将相关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件基本情况

B科技公司原为A商业公司提供活动物料搭建服务,后因A公司未支付服务费,2019年7月,B公司诉至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B公司服务费合计19万余元。

2020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2021年1月,债权人B科技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依据两份生效判决书补充申报债权19万余元。上述债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法院于同年4月裁定予以确认。

至此,债权申报和确认已经完成,B公司本可“坐等清偿”。

然而A公司相关人员称,B公司申报的债权早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得到清偿,并向管理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解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上述材料显示: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8万元用于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B公司收到款项后视为双方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同时,B公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协议签订后,B公司指定账户收到8万元,附言“代A公司支付货款”。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材料载明情况属实,则B公司的债权已得到清偿,其在破产案件中又申报债权即属于“申报捏造的债权”行为。

调查及处理情况

为此,管理人联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询问调查,王某矢口否认签订过《和解协议》,仅同意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扣除8万元。因此,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报告,认为B公司涉嫌虚假申报债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在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仍在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属于申报捏造的债权,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犯罪线索。

01|什么是企业破产清算?

法官说

破产清算,是指对于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02|虚假申报债权有什么危害?

法官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申报债权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挤占了司法资源。

03|虚假申报债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已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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