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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相关问题股东认缴出资额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出资股东可享有不实际缴纳出资的权利,即赋予了未出资股东期限利益。但是,一些股东也出现“认”而“不缴”的情况,认缴制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破复1号复议裁定书就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是否应当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区分成本、实质合并重整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该复议裁定书对人民法院审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在审查标准、依据事实、文书制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为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探索法定程序和判断依据
公司破产过程中,销售员要求确认业务费属于职工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业务费实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法确认其属于职工债权,不能予以优先保护。
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计算欠付高管的工资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后,其欠付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法对高管的工资进行限制和调整,一是出于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考虑,高管高薪酬的背后意味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作为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高管对企业破产一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是出于高管和普通职工信息不对称的考虑,高管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比较了解,防止其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恶意提高薪酬以逃避其他债权;三是出于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高管抵抗风险的能力比普通职工普遍更强。企业破产后高管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彰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实现了对企业高管和普通职工的平等保护。
公司不能破产清算的,小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训诫或罚款。若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导致企业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财产未处置完毕时能否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存在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量案涉情形难以短期消除的客观情况,兼顾各方公平、高效原则,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关法律问题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以物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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