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启动破产清算的程序案例解析
裁判要旨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
案情简介
甲公司(债务人)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其与乙公司(债权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甲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因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裁定终结执行。
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均以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甲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由驳回了乙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点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不仅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该规定,即便已经启动破产程序,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也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查,甲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级人民法院执字第213号裁定书认定,因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故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一、二审诉讼中,乙公司也自认通过多年的排查,未查到甲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对甲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如果乙公司以后发现甲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涉案债权的原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执行主体,通过执行程序保障其相应权利,一、二审法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未予支持,对其权益也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解析
对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资产情况的调查十分重要。无论是作为财产线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还是在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避免法院以债务人“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均有直接的影响。
对债务人而言,如果企业缺乏流动资金,但尚有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可通过主张“无产可破”阻止或延缓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说服法院暂缓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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