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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04 点击:52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

  •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控制及迁移性分析
    日期:2015-03-04 点击:47次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控制及迁移性分析工程承包风险,是指工程实施结果相对于预期的结果的变动程度,即承包商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工程承包风险的起因是由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如果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就会加大实际成本而导致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但是,过多地把潜在风险因素的可能费用转移到投标标价的成本中去,又会使失标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要想获取目标预期利润,必须正确地考虑工程承包风险。

  • 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规避
    日期:2015-03-04 点击:52次

    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规避这个条例就废止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在这之前如果你是个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你是不能开发房地产的。那么废掉了一个文件,任何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这就不一样。此前你必须办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开发房地产,现在你只要依照该条例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开发房地产的人,其成本和利润是不言而喻的。

  •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日期:2015-03-04 点击:85次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承包方的预期利益又叫预期可得利益。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所发包内容后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合同的履行中若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给承包方造成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视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 浅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5-03-04 点击:51次

    浅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须是建设工程。所谓建设工程,是指承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为发包人所建筑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工作物。这里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必须为发包人所有,非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这也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区别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为债务人所有也可以为第三人所有。(2)建设工程应当适宜折价、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
    日期:2015-02-25 点击:10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思考
    日期:2015-02-25 点击:87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思考《意见》明确了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方式。《意见》第六条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彻底摒弃了以往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估价机构或拆迁人单方聘请估价机构的方式,从制度上给被拆迁人主动参与确定拆迁估价机构以权利,从程序上杜绝了估价机构确定的暗箱操作,使被拆迁人摆脱了弱势地位,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资质等级高、估价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日期:2015-02-24 点击:51次

    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被新《物权法》所肯定和接受,成为法律规定。因此,新发布的39号令在保持11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主要是将《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新规定落实在国土资源部的政策中,同时就11号令中个别环节衔接不够严密的条款,作了进一步完善。

  • 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日期:2015-02-23 点击:101次

    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小产权房合法化将缩小城乡在制度上的差异,改变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亦将使农民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直接受益,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带来消极影响不能成为反对其合法化的理由,改变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是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当然,小产权房交易要在合理的土地规划的框架内依法进行。

  •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日期:2015-02-23 点击:581次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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