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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房地产项目类型基础概念
    日期:2015-01-30 点击:45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房地产项目类型基础概念经济适用房:政府对开发商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销售时政府实行最高限价。销售对象面向本市户口居民。板楼与塔楼孰优孰劣的争论,使得细化的概念获得广泛认知度。板塔之争论是京城地产圈总动员式的口水战,板楼的优势形象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上风。公寓的建筑形式不再单一,过去几乎全以塔楼形式出现,近年板楼形式的公寓项目渐多。随着板塔之争,一批板楼公寓涌现,市区中心位置、高档配套服务,板楼公寓成新时尚。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一)
    日期:2015-01-30 点击:62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一)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二)
    日期:2015-01-30 点击:52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二)预售价 预售价也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的专用术语;预售价不是正式价格,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按有批准权限部问核定的价格为准。一次性买断价一次性买断价是指买方与卖方商定的一次性定价。一次性买断价属房产销售合同中的专用价格术语,确定之后,买方或卖方必须按此履行付款或交房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三)
    日期:2015-01-30 点击:56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三)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动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图,吸引居民和机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公摊面积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四)
    日期:2015-01-30 点击:65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四)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以及附带的各种权益。从房地产存在的自然形态上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土地和建成后的物业。所谓“不可分离”,是指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房地产的功能或完整性。

  •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五)
    日期:2015-01-30 点击:66次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地产基本术语(五)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规定了基本的制度,即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 房屋登记案件赔偿问题
    日期:2015-01-30 点击:49次

    房屋登记案件赔偿问题如果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已尽审核职责仍无法发现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再要求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鉴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于房屋登记案件判决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5-01-30 点击:55次

    关于房屋登记案件判决的若干问题房屋登记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被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或者注销,其可诉性不受影响,但是如何判决有必要加以明确。按照《若干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此种情形下,房屋登记的效力在确认违法之前即已被消灭。鉴此,《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 房屋登记案件的管辖
    日期:2015-01-30 点击:70次

    房屋登记案件的管辖按照不动产诉讼专属管辖原则,房屋登记案件一般都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现场调查取证。不过,在某些房屋登记案件中,现场调查取证往往并非必要,因此可以更多地考虑便民之需要,给予原告更多的选择空间。

  • 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日期:2015-01-30 点击:265次

    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以及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他们的利益直接受到判决结果的影响,而且可能是不利影响,按照正当程序之法理,作出不利处分之前应当给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如果他们被记载于登记簿,则利害关系显而易见,法院通知他们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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