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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
单位房产出租应怎样缴纳房产税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单位房产,无论自用还是出租,均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外投资、出租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税法规定,对外投资的房产按房产余值征税,但如果是以房产对外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房产税计算中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在依据税法判断两个应缴房产税的计税公式的适用条件时,应考虑的是纳税人的性质而不是房产的用途。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的计税办法的适用条件只限于深圳经济特区,其他省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执行。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首先说明了制定本解释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解释从合同效力、合同解除以及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辖区等方面统一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十条中的一句话:即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相应的”这三个字。比如说买十个杯子,我买到第八个的时候合同解除了,这8个杯子的价款就是单价乘以八就可以了。但如果是2万平米的房子,建到1万平方的时候合同解除了,这1万平方米算工程价款的时候能不能以单价乘以1万,这是不可以的。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抵押的可能性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抵押(简称分别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交付拍卖,但仅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不难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抵押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分别抵押的前提条件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财产向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抵押。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此类纠纷所涉事实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执法不统一现象。本文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界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承揽工作成果的验收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裨益。
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风险预防及其控制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项目,是指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但尚未开始预售的建设工程。所谓具备开工条件是指建设工程已经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及其表现形式、诉权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说明,“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人”有明显不同: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房地一体原则在实务中的理解与应用我国现行立法既不认为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物权客体,也不认为建筑物附属于土地或者土地附属于建筑物,而是认为房屋与土地是一个整体,即以房地产作为物权客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但书部分,允许了执行查封过程中房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存在,但随着《物权法》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述法院执行的行为也将配合物权法的原则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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