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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没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或者增减工程量并直接对承包人进行指示、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形,足以认定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已经加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与代建方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以《民法典》第535条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之范围为债权及其从权利,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即应包括在代位权范围内。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法理分析在当前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下,《批复》通过明确优先地位,对“保交楼、稳民生”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指引,现实意义重大。同时,它也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应对之策,而是具有稳定性、长远性的制度规范,不仅与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底层逻辑相吻合,也与民法典等相关规范的内在原理相一致,有着扎实且丰富的法理内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所谓“三无工程”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叫法,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之所以出现“三无工程”,在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不规范,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我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工程建设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截至2018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直接键入“借名买房”检索出共计3170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1篇,民事案由2809篇,行政案由14篇,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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