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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2月28日)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2年发布)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审理的实践来看,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合同效力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转让等。对这些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往往关涉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需指出的是,该项权利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定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特别是一般抵押权人的权益影响重大,经常出现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适用要点解析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但是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可以分为约定标准和法定强制性标准。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当事人未在一审阶段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能否在二审提出申请鉴定属于举证方式之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一审阶段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二审将对其“确有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0个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善意第三人的-以公示对抗主义在物权法中的适用为视角善意第三人与争议标的物实际物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难以调和,两者利益难以兼顾。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过大,会限制实际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使实际物权人陷入随时被侵害的不利境地,并引发实际物权人与名义物权人之间的次生纠纷;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过窄,又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会侵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影响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物权公示权威。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大小与立法者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及物权公示权威的重视程度有关,其实就是在实际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作出取舍。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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