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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第三人的-以公示对抗主义在物权法中的适用为视角善意第三人与争议标的物实际物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难以调和,两者利益难以兼顾。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过大,会限制实际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使实际物权人陷入随时被侵害的不利境地,并引发实际物权人与名义物权人之间的次生纠纷;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过窄,又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会侵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影响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物权公示权威。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大小与立法者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及物权公示权威的重视程度有关,其实就是在实际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作出取舍。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是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链接:《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但是,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应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其权利受到了哪些限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最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观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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