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建筑房产律师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3-08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如何解决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中复杂、难解的工作。

2OO5年1月1日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并统一解决、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是解决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操作性、适用性强的法规。

“解释”首先说明了制定本解释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解释从合同效力、合同解除以及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辖区等方面统一了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原则。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的合同无效认定及处理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认定,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解释”规定:承包人请求参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认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解释”对其审理建设工程相应规定: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对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对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垫资及因垫姿发生的利息

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垫资及因垫资发生的利息,“解释”规定:

(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建设复杂、周期长、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解释”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分包人请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费用审理,“解释”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但修复后的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过错”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过错”是经常发生的,“解释”对“过错”责任划分作了相应规定:

(一)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四)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五)承包人有过错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五、竣工日期认定

工程建设的实际竣工日期在日常的工程结算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也是经常发生的。“解释”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六、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在工程承发包和签订施工合同中,由于种种原因,对工程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忽略或约定不清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和建设工程结算,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情况的处理,“解释规定: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子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工程量争议确认

工程量争议在建设工程结算和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解释”对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量争议,规定为:

(一)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二)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八、工程结算价款

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结算价款,“解释”规定:

(一)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妁根据。
(三)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九、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复杂、牵涉面广。“解释”对其与之相关问题的处理,也作了相应规定:

(一)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三)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四)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建设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七)“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八)“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的出台,对加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以及防止建设工程拖欠款、垫资等现象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加强建设工程和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