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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施行债权凭证制度究竟有无法律依据,是在探索和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当前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任何一项制度都应当允许探索和实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申请执行人郝月与被执行人陈蓬、赵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晓娟、张建岐与被执行人胡育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晓娟、张建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陕AG2276号车一辆。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胡育辉已向申请执行人雷晓娟、张建岐返还陕AG2276号车一辆,雷晓娟、张建岐已收到涉案车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都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执行中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该公民所在的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撤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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