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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怎样确定法院管辖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的确定原则是,先解决级别管辖,即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然后解决确定地域管辖的问题,即在此级别的法院中属于哪个区域的法院管辖。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维权周某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财产,其转让行为发生在已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其行为目的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法院对他采取了拘留措施。而其转让财产的行为因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也很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另外,周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权债务纠纷案之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沦为自然权利,在通过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类法律文书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本院民事审判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二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三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的诉讼地位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国内理论界还未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律上也未明确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根据《规定》第71条三款要求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执行担保和执行承担 一是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三是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四是执行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委托执行应办理的事项 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由于委托执行颇难,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而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人民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帐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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