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执行的概念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标的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方式。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一些人民法院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事项不予以办理,甚至有的法院还给本地区被执行人出谋划策,拒不理睬委托执行。这不仅干扰秉公执法,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且也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因为有些人把本地区和部门的狭隘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这不仅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而且也同全国人民法院协调配合的要求相悖,从长远利益来看,对本地区与外地的经济往来是不利的。
(二)委托执行应办理的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规定和《意见》第115条、第259条至第265条,及《规定》第111条至第123条的要求,委托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的海事法院执行。
2.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
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3.对妨害民事诉讼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在外地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4.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5.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6.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7.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令指委托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这一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8.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9.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委托执行的有关制度,受委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要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反映案件的全部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重要事项。案件执行完毕,要按照规定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材料整理成卷,由受委托法院存档备查。
10、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对所属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通报各级法院。凡能够协助而不依法予以协助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凡因地方保护主义作崇,甚至徇私枉法而拒不依法认真办理外地法院委托事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抓跨省、区、市的委托执行,为执行工作开拓了先例,应当坚持。
11.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2.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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