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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的概念和条件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申请执行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执行书。在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哪些案件需要移送执行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与执行权利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被执行人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使执行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同时,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时应注意事项 要精心组织好执行的全过程。执行的进行是每个执行案件必不可少的,但因执行标的和具体执行事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措施。所以,在执行进行中,因执行措施种类不同而具体进行的方式方法大相径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经验,在执行进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执行结案的几种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根据,如果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就失去了依据,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而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说明该法律文书有错误,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再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应中止执行。执行中止由执行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之上级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一些协助执行人出于复杂的心态,以积极或消极的态度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为维护法律尊严,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长期司法实践,以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章为基础,具体规定了妨害执行行为的状态,对其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程序、方式,该项制度集中于《规定》第97条至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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