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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时应注意事项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执行准备工作的内容

根据《规定》第24条至第31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采取措施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途径和作法:(1)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2)向被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根据各地执行工作经验,在执行前还要作好如下准备工作:执行人员熟悉案情;详细掌握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理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制定执行方案;组织执行人员和配备执行力量;确定协助执行的人员;办理各项执行手续;是否开庭执行,如开庭执行,是实行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如是合议制,应确定组成人员;如到外地执行,应请示上级法院;到外地后是否需要当地法院协助,等等。

二、案件执行时应注意事项

要精心组织好执行的全过程。执行的进行是每个执行案件必不可少的,但因执行标的和具体执行事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措施。所以,在执行进行中,因执行措施种类不同而具体进行的方式方法大相径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经验,在执行进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执行时,执行员应向被申请人或者成年家属出示证件,

要注意说服教育,讲究方法,尊重被执行人的权利。

(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以防损害及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三)执行过程应详细记录在卷,在场见证人等应签名盖章,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应登记造册,妥为保管。

(四)需要拍卖、变卖财产时,要按质论价,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执行员不能留买。

(五)执行员在执行阶段,无权进行调解,但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

(六)执行员在执行中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依法解决。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时,发现确有错误,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院长审查办理。在执行上级或外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如发现确有错误,也可提出书面意见,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或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应暂缓执行。在执行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应由院长批准,并通知原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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