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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申请执行的概念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实体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执行权利人;实体义务人称为被执行人。执行权利人在仲裁裁决中,可能是原裁决的申诉人,也可能是原裁决的被诉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只能是实体权利人,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二、申请执行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规定》第18条、20条、21条、22条、23条的规定,执行权利人在申请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递交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文件、证件。包括:

1.申请执行书。在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或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执行申请须属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种生效法律文书的管辖作了规定,执行权利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须在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第四,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除调解书和终审判决书、终局裁定书外,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都有一个生效的期间,只有生效期间届满后,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第五,申请人必须是享有实体权利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实体权利享有人,或者是他的权利承担人。

第六,须是执行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当是对方当事人拖延或者拒绝完成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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