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何某夫妇早年从事小本买卖,两人于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因生意的需要,先后6次向贾某借款2万余元,并签有多张借条,但是均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自1997年起,贾某便不断地向刘某夫妇追讨借款,但刘某夫妇仅在2004年归还3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无须偿还。
无奈之下,贾某将刘某夫妇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6张借据,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有最后一张借条的背面记有“6张借据本和利总计21380元,尚余18380元”的字样。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贾某提交的借条,两被告刘某与何某均无异议,二人承认借款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自然人借贷关系;从6张借条的形式来看,由于未标明借款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借条是否为借款的当日所写,但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两被告还有1838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再次承认了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这就使得以前的诉讼时效归于中断,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还款日期,即2004年起重新计算。又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两被告要求归还欠款。故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判处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合计18380元。
【案情分析】为了及时肃清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债权请求权规定了诉讼时效,以促使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定法律关系的状态。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律师解析】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沦为自然权利,在通过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诉讼时效制度。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时间规定是不同的,向上述案例中的借贷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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