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私自处理了集体所有的房屋是否可以起诉撤销?
问:村委会成员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置了我们集体所有的房屋,是否可以起诉撤销合同?
答: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我国《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个规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吻合,因此,权益受到损害的村民可以起诉撤销,相关的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夏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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