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及《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根据《规定》第71条三款要求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二)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
根据《规定》第72条、第73条和第75条要求: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若所执行的文书是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若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前述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案外人是对其他机关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比如,对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对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异议,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分别提交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
《规定》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四)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需要再审的案件,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再审中,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公正地作出裁判。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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