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冉小波,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XXX村村民,住该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英氏埃米尔整体橱柜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X,注册号 XXX。
负责人程中军,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冉小波与西安市未央区英氏埃米尔整体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冉小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63号调解,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我院于2012年5月7日执行回案款6000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冉小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63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王新君
执 行 员 张占宏
执 行 员 李 峰
二0一二 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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