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晓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XX村第XX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 XXX。
申请执行人张建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XX村第XX村民小组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胡育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住该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晓娟、张建岐与被执行人胡育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晓娟、张建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陕AG2276号车一辆。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胡育辉已向申请执行人雷晓娟、张建岐返还陕AG2276号车一辆,雷晓娟、张建岐已收到涉案车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石东彦
执 行 员 乔小明
执 行 员 刘 瑜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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