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月,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XX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陈蓬,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XX楼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楼XX门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月与被执行人陈蓬、赵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郝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1819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3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石东彦
执 行 员 乔小明
执 行 员 刘 瑜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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