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聚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XX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付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张秦兴,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未央区XX号楼XX室,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胡英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执行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副XX号。注册号 XXX。
法定代表人张秦兴,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秦兴、胡英基、陕西亚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乔小明
执 行 员 石东彦
执 行 员 刘 瑜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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