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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都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

执行中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二、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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