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美利,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XXX村民,住该村XX号付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
申请执行人武龙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XXX村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XXX村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
委托代理人武美利,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三怪,村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袁建明,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67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李 峰
执 行 员 张占宏
执 行 员 王新君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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