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该公民所在的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撤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
三、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以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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