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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逾期归还仍需付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明确规定逾期后借款人应当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出借人自愿放弃本可以要求的利息,法律应当予以尊重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必知的2个要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指引——执行款分配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情况下,借款合同仍有效,债务人和保证人仍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而非保证或债务加入。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应属债务加入,在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虽未直接付款,但借款真实发生的,借款关系成立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借款支付行为,但结合证据能证明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的,应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已经成立。借据签订时间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并成立的认定。
向债务人之一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借款合同未约定共同债务人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债务性质为连带债务,债权人银行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产生放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后果。
逾期贷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计收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金融机构有权按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标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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