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计收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金融机构有权按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标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罚息
案情简介:2010年,实业公司与银行签订3.2亿元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2013年1月,银行以实业公司逾期偿贷为由起诉,并主张截至2012年12月20日的利息及之后的逾期罚息。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有关罚息利率的规定,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3-1.5倍的罚息利率计收。②本案中,实业公司与银行所签借款合同中有关逾期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1.5倍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实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合同执行利率1.5倍既包括逾期贷款利率又包括罚息利率,应将罚息部分从约定标准中扣除后,才能得出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实业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2亿元、截至2012年12月20日的利息2700万余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金融机构有权按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标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98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计收——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郁林),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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