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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故民间借贷合同中守约方无权向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两张借条能胜诉吗,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该借款事实仅有有借据作为证据,借据存在以下疑点:第一,借据主文内容由甲书写,仅有收款人签字由乙书写,且位于右上角,不符合一般习惯;第二,借据书写在上下两端均被裁去的图纸背面;第三,乙主张与甲不熟悉,不可能借款,甲主张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经法院要求,甲不能说出介绍人和具体联系方式;第四,甲与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为履行租赁合同甲曾向乙交了10万元,乙用A4出具了收据,该借款可能是当时的收据伪造而成。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利息要符合“两线三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借钱给朋友,借条上3万错写成3元怎么办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频繁,特别是借条书写不规范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因而书写借条千万要规范,名称、债务人、债权人、借款金额、利息、时间、署名等关键信息一定要写清楚,杜绝使用错别字;借条上的金额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大写同时标注,防止别人移花接木窜改借条;借条的最后一定要有债务人亲笔签名并摁手印,最好有保证人或见证人签字。
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把握借条的证据效力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原告起诉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仅仅依据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要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原告的出借人承担。
如何计算借款合同提前偿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
借款时扣除利息本金应如何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
商品融资合同纠纷,可与质押物监管纠纷一并审理为保证借贷双方商品融资合同履行,双方又与监管人签订质押商品监管协议,由此产生的质物监管纠纷与商品融资合同纠纷,可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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