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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民间借贷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随债权让与转移至受让人后,受让人遭受损害的,如何救济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具有期待权性质的民间借贷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应广泛地承认债权的可让与性,即使被转让的债权没有发生,只要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合意,即应承认此类债权的可让与性。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重庆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诉源治理,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因民间借贷债权让与产生的费用,应由哪方当事人负担尽管债权的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因债权的转让使债务人承受过多的负担,或者给债务人造成其他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因债权转让而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的增加而形成纠纷。
已被生效裁判确定或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债权能否转让,关于已被出让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扣押或者已被生效裁判确定或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即是确定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所谓确定债权,又称法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文书以及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债权。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债权让与是以移转债权为目的的,其一经生效就会直接引起债权的变动,因此,债权让与是将债权当做一种财产而处分,此点与物权变动相同,故债权让与也是一种处分行为。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之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诉讼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之“套路贷”“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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