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将来债权的分类,将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让与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让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将来债权的法律基础关系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债权让与完全不具有确定性,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不应允许该类将来债权的让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广泛地承认债权的可让与性,即使被转让的债权没有发生,只要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合意,即应承认此类债权的可让与性。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这种法律行为,如借款人以将来的工资作为担保进行借款等。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在不违反《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关于禁止债权让与规定的情形下,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内容明确,将来转移债权和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较大,允许这类将来债权的转让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的将来债权,由于其债权的不确定性强,对当事人来说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但从债权让与制度的目的考虑,笔者认为,只要该类将来债权的让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即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应随意禁止。而且,《担保法解释》第97条从侧面承认了其效力,即“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允许不动产未来收益让与,即属于未来债权的让与。
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允许最广泛的将来债权的让与,原因如下:第一,债权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未来债权可以转让,在市场经济社会,最广泛地保障债权的流转可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对债务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对于债务人而言,未来债权的让与内容与原债务是同一的,义务范围没有变化,只是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在对其进行了通知的情况下,债务人只需按照通知向新债权人履行即可。第三,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法无明令禁止不为违法"的原则,未来债权的让与并不属于法律强制禁止的行为,故民间借贷中的未来债权让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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