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债权让与是以移转债权为目的的,其一经生效就会直接引起债权的变动,因此,债权让与是将债权当做一种财产而处分,此点与物权变动相同,故债权让与也是一种处分行为。
对于处分行为而言,处分人拥有处分权是债权让与的一个有效要件,若债权让与的让与人连处分权都没有,则只能构成无权处分。然而,债权让与的无权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或者说,第三人是否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债权呢?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公示制度基础之上,是为了保护信赖占有的善意第三人,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产生。而债权让与一般来说没有公示形式,也就根本谈不上对信赖占有的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债权证券化、有体化已经成为商品经济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债权完全可以通过存折、存单、凭证、文书、证券等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证券化、有体化的债权也可以为受让人实际占用或支配,则这些债权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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